工信部解读新能源汽车新规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分别从《规定》指定的背景、制定过程、主要内容方面进行了解读。与此同时,另一个重头新规也从7月1日起实施,那就是商务部下发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这项政策的出台是汽车行业一次里程碑式的变革,这些政策既方便了老百姓购车,又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经销商加价销售等违规行为,使汽车行业更加透明化和人性化,可以说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本期,我们将为您集中解读这两大新规。

    制定《规定》,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与此同时,不少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管控能力不足,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也相应增加。

  制定《规定》,是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将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对于推动产业安全可控、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和技术水平的大幅提升,《准入规则》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同时,新能源汽车产业也面临着产品安全风险凸显、准入条件偏低、行业散乱发展趋势加剧等突出问题。

  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亟需总结近年来产业发展和管理的经验,加快制定《规定》。

  《规定》制定过程分三步

  2015年8月,工信部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

  组织开展起草论证。组织对《规定》的框架结构、制度设计、文字表述等进行反复研究,组织起草相关制度。对立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对有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生产企业的意见。2016年7月和10月,两次召开会议,听取了生产企业的意见。8月,工信部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工信部门户网站,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同步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的意见。10月14日,工信部再次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自制自用底盘的改装类生产企业的意见。同时,工信部对各方面反馈的部省职责分工、加大处罚力度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规定》有关制度。10月20日,工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向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通报。根据工信部部务会议的审议意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规则,2016年12月,工信部将《规定(草案)》进行了WTO/TBT通报,研究答复了有关成员的评议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公布了《规定》。

  《规定》六大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规定》第三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并将范围确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是完善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申请人应当是已取得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同时,《规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进一步规定了17项审查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三是完善了产品准入条件。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以及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相关标准,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同时,《规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中进一步规定了39项检验标准,明确了产品准入条件。

  四是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为了保护用户信息,《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妥善保管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监测与运行安全状态无关的信息。

  五是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规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保持情况、生产一致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停产12个月以上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在恢复生产前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入的,撤销其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三方面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强化了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

  一是完善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要求。《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等电动汽车安全专项检验标准。

  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制度。《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妥善保管运行安全状态信息。

  三是建立“叫停”制度。《规定》明确了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责令立即改正。

  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规定》着力规范审批、优化服务、利企便民。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简化了审批程序。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如已通过了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将免予审查《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取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产品准入的生产企业,申请相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准入的,只进行资料审查;现有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审查时,将免予审查其取得准入时已审查的有关内容;规范了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严格按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擅自变更检测要求。